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4日臺教政(一)字第1124300333號書函辦理。
二、中秋節期間將屆,請恪遵旨揭相關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
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
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
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
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