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籌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二月廿二日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一月廿九日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 ,定名為「財團法人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協助羅東高中(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 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留本基金共計新台幣肆佰參拾萬元整,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教育人士捐助,並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三二四號(羅東高中現址)
第 五 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改選(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廿一人,其中本校校長、校友會會長、家長會會長等三人為 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
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若干人為常務董事,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 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
表基金會。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
案 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
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
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事務之處理。 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
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晝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循環運用為原則, 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
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 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 ,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本校或地方 自治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
私人企業。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